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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先锋企业(包括制造业和服务业)称号的公司,自生产之日起,其从事先锋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享受免征5-10年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先锋企业由新加坡政府部门界定。
通常情况下,从事新加坡目前还未大规模开展而且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或从事良好发展前景的生产或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先锋企业”资格。
从政府规定之日起,一定基数以上的公司所得可享受最低为5%的公司所得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
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在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领域增加投资并提升设备和营运水平。
曾享受过先锋企业奖励的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此项优惠。
从政府规定之日起,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与与海外项目有关的符合条件的服务的公司。
其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的90%可享受10年的免征所得税待遇,最长可延长到20年。
拥有或运营新加坡船只或外国船只的国际航运公司,可以申请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最长期限可延长到30年。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是新加坡居民公司;拥有并运营一定规模的船队;在新加坡的运营成本每年超过400万新元;至少10%的船队(或最少一只船)在新加坡注册。
此类优惠项目由新加坡海运管理局(MPA)负责评估。
为鼓励全球贸易商在新加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政府批准的“全球贸易商”给与5-10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低为5%或10%。
此项优惠项目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S)负责评估。
此项政策是为鼓励跨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金融和财务中心(FTC),从事财务、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金融和财务中心从事符合条件的活动取得的收入可申请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期10年,最长可延长到20年。
将区域总部(RHQ)或国际总部(IHQ)设在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可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区域总部为15%,期限为3-5年;国际总部为10%或更低,期限为5-20年。
此项政策主要是为鼓励跨国公司将区域或国际总部设立在新加坡。
具体优惠企业可与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BD)进行商谈,企业发展局可根据公司规模和对新加坡贡献为企业量身定做优惠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