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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准备在新加坡拥有已经注册好的公司。
申请者的公司从事的业务必须符合新加坡当地法律法规。
申请者必须持有至少30%的公司股份。
申请者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5万新币,并全额缴足。
创业准证的提交必须在公司注册后6个月内。
公司不得从事违法业务。
开展类似于以下业务,不被考虑有资格申请创业准证,包括: - 咖啡厅,小贩中心,食阁 - 酒吧,夜店,卡拉ok - 足部按摩店,按摩院 - 针灸,中医,中草药配方 - 劳务中介,占卜劳务中介,占卜
投资必须为货币形式,投资额度至少要求10万新币。
申请人需提供占股证明作为辅助资料或至少提供其他文件证明从投资方获得投资。
目前新加坡政府给出的有政府背景的投资方有: Infocomm Investments,EDB Investments and National;Research Foundation, SPRING SEEDS Business,Angel Scheme, Contact Singapore Global Investor Programme等。
其他的正式的非政府机构的投资方也同样受认可。
已结束备案的知识产权。
公司的股东之一必须拥有知识产权,若持有人为公司,则该公司需在新加坡公司占股。
已到期的知识产权目前仍然可以使用,过期时间暂时没有特别规定。
知识产权内容必须与新加坡公司开展的业务相关。
知识产权的批准部门可以是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日本知识产权局,美国知识产权局或者欧洲知识产权局。
如果是由中国批准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以下3个机构之一: a、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NCA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b、Trademark Offic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AI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c、Patent Offic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IPO)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注:知识产权必须是持有者,不能是发明者。
合作期限未有明确限制,但是政府进行年中审核时,该项目必须存在。
人力部会联系合作机构证实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并由合作的研发机构向人力部提供相关证明。
须有一个进行研究的联络地点以便政府进行审核,例如实验室等。
只有申请人参与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合作中才符合申请要求。
研究须与新加坡公司开展的业务相关。
只有现有的受培育者才被允许进行申请。
受培育者的工作必须与其公司业务相关。
孵化项目举例: a. National Research Foundation - Technology Incubation Scheme b.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 iJam c. SPRING Singapore - Incubator Development Programme
最新的公司注册纸;
租约/其他有关运营地址的证明文件或员工的CPF/记录证明;
合作研发的里程碑进展/相关文件(若适用)。